諸宗教當中的「獨身」與「婚姻」制度演化史
🌿關鍵字:獨身、婚姻、宗教改革、宗教史、宗教社會學
前言:五百年的婚禮與千年的爭論
“ To be alone or to be married — that is the question. ”
有關婚姻與獨身的抉擇,不只是當代青年男女在情感與生涯的選擇中會提出的疑問,也是一個糾纏宗教界千百年的靈性難題。到底是婚姻比較神聖,還是獨身更能接近真理?這個問題,不僅在不同的神學傳統中大異其趣,也長久地糾葛於每一位信仰者的身體與心靈中。
今年,2025年,正值馬丁‧路德(Martin Luther, 1483-1546)與卡塔琳娜‧馮‧波拉(Katharina von Bora, 1499-1552)結婚五百週年。在這樁世紀婚禮的背後,是一位修士與一位修女共同對修道制度的公開叛離。他們的結合,不僅是一段私人的情感選擇,更是一場對於聖職獨身制度的有力挑戰,也為宗教改革寫下了不可忽視的神學轉向。
然而,我們若要真正理解這場「婚禮革命」的意義,不能僅止於聖經詮釋或教義爭辯。更應從宗教史的角度出發,去理解婚姻與獨身如何在不同環境與時代中,如何被賦予神聖性,如何成為權力、倫理、靈性與身體政治的結點。
筆者進一步希望,在這場以路德為引線的歷史回顧之中,展開一次跨宗教的比較制度分析:究竟「婚姻」與「獨身」在不同宗教傳統中,分別承擔了哪些靈性與社會功能?各自又發展出什麼樣的教義路徑與制度倫理?透過這樣的視角,我們或許能重新理解:婚姻與獨身,不僅僅只是個人選擇,也是宗教如何看待「人是什麼」與「人如何成為神聖」的集體答案。
世襲的祭司階級
其實,若我們稍加認真地思考一個問題:「宗教中的獨身制度究竟是從何而來的?」那麼我們很可能會驚訝地發現,早期農牧社會的傳統宗教——不論東方或西方、先知宗教或自然宗教——祭司大多並非獨身,反而是高度重視家庭與傳宗接代的群體。
在傳統農牧社會的一般觀念中,「多子多孫」被視為侍奉神靈所得的獎賞與祝福,而「斷子絕孫」則象徵著神明的詛咒與審判,是一種對惡人最嚴厲的懲罰。以《希伯來聖經》為例:上帝對亞伯拉罕的祝福,就是「我必叫你的子孫多起來,如同天上的星,海邊的沙」(創22:17);而以色列的大祭司職位,也是從摩西之兄亞倫起,由其後代所世襲。1對以色列人而言,若一位義人無法傳宗接代,那甚至被視為一種羞辱與不義,因此在《希伯來聖經》乃至《新約聖經》中,有很多「義人得子」的敘事,都被描繪為神蹟的彰顯——耶和華神親自打破不孕的自然律,使他們能有後嗣為證。2
這種現象不只見於猶太教。在婆羅門教中,婆羅門階級作為神職與宗教知識的承載者,其宗教職能亦為世襲繼承;在中國古代,執行祭祀儀式的巫祝階層,也往往出自某些特定家族;古羅馬的諸神祭司亦多來自貴族門第,由家族持續傳承,形成神職與政治聯繫的血脈傳統。甚至在今天的猶太教與伊斯蘭教中,我們仍可見許多拉比(rabbis)與伊瑪目(imams)往往來自某些知名家族——這並非偶然,而是歷史的必然。
可以說,在古代社會中,「神職」與「貴族」本是一體兩面。國家的形成有賴於同一群精英階層的文化建設,而這些精英既是宗教儀式的施行者,也是社會秩序的制定者。他們一方面是掌權的統治者,另一方面也是通天的祭司。
在美索不達米亞、古埃及乃至羅馬帝國的早期歷史中,帝王本身便是全國最崇高的祭司長。他既是人間之王,也是神明在人世的代表。因此,將神權透過血脈繼承制度保留於特定家族之中,成為一種鞏固宗教儀式、文字書寫、文化規則乃至政治權力的最佳方式。神職貴族的世襲制度,也就這樣自然而然地在各大古文明中浮現。這也是人之常情,將神權與日常的階級秩序融為一體。
建立在禁忌之上的神聖
但如果信仰與日常生活完全重疊了,神權與政權也完全同化了,那麼宗教的神秘性也將隨之消失。正因如此,許多宗教學家強調,宗教之所以成立,不在於它如何納入日常,而在於它如何區隔日常,創造出神聖的空間與時間。
宗教學大師伊利亞德(Mircea Eliade, 1907-1986)在其代表作《聖與俗》(Das Heilige und das Profane)中指出,宗教的核心魅力,正是在神聖與世俗之間來回擺盪的張力中產生的。信徒不可能永遠處於神聖的臨在之中,也不該把神聖等同於凡俗的倫理與秩序;而是透過對神聖時空的劃界、區隔與穿越,宗教的吸引力與信仰的震撼力才得以被經驗與再生。3
社會學家涂爾幹(Émile Durkheim, 1858-1917)則更進一步指出,儀式的神聖性之所以成立,是因為它總是建立在「禁忌」與「區隔」之上。一個人之所以能被認定為祭司,並非只是因為他承襲了血統或具備了技巧,而是因為他在某些層面上被日常秩序區隔出來,進入了一個被認為「分別為聖」的狀態。4
這樣的張力非常有趣:祭司職分雖可由血脈傳承,象徵神明對其家族的庇護與恩典,但當祭司本人即將執行儀式時,他卻必須暫時割離日常,進入一種禁忌的狀態。這種禁忌可能包括禁食、沐浴、潔淨,也包括暫時性的禁慾。這一切,都是為了讓旁人相信:在那段儀式時間裡,這個人不是他自己,而是一個神聖的器皿,一位被神明使用的中介者。
從《利未記》中記載,大祭司進入至聖所之前所需的潔淨與齋戒;到印度婆羅門進行祭儀前的禁慾;5乃至台灣民間信仰中乩童在「降神」之前的潔身齋戒……。在各種文化中,我們都能觀察到這種「以潔淨與禁忌建立神聖區隔」的通則。
更進一步,在古代經文或現代的田野調查中,也時常記錄了一些被神明「特別呼召」的人物,他們被視為比一般祭司或先知更為特殊,因此也往往必須長期或終身遵守某些禁忌,以突顯其所肩負的神聖使命。這些禁忌不一定關於婚姻或性。有時,是終生不可剪髮,如《民數記》中被耶和華揀選的「拿細耳人」(Nazirites);6有時,是不可觸碰屍體,避免沾染不潔;但這些人並不被要求禁婚,可見宗教禁忌與婚姻制度並非絕對對立,而是依照其儀式與象徵系統進行調整。
然而,當一位神明本身被視為處女神或性禁忌的象徵時,對其祭司的要求往往會更加嚴苛。例如在台灣與東亞民間信仰中,關於媽祖或某些女性神祇的乩童(神職代理者),會被要求在職期間保持性禁慾,甚至終生不婚。7最具代表性的莫過於古羅馬的「維斯塔貞女」(Vestal Virgins)——她們雖然地位崇高,但被命令終身守貞,晝夜守護神火,若違禁與人交合,將被判以活埋處刑。8
這些例子讓我們看見,即便在強調「生育為福」的傳統農牧文化中,當宗教需要刻意與日常秩序拉開距離時,「獨身」或「禁慾」便成為建構神聖性的重要手段。無論是短期的禁忌儀式,還是終生的誓願獨身,都可以被視為宗教中試圖建立「非日常性」的手段之一,也為後來宗教制度中的「神職獨身」埋下了文化與象徵的伏筆。
沙門運動:印度宗教史上的獨身革命
在宗教史上,真正將宗教師的「終身獨身」全面制度化的宗教,最早可追溯至公元前五世紀的印度。佛教與耆那教的興起,便是從當時的「沙門運動」(Śramaṇa Movement)中脫胎而出——一場不僅要求修行者放棄婚姻、家庭與世俗職業,更強調徹底脫離社會結構、全心修道的靈性革新運動。
這場運動之所以爆發,不能脫離對當時主流婆羅門教體制的批判與反動。婆羅門教強調四住期(āśrama)的人生進程,將一位理想婆羅門男子的一生分為四階段:
(二)家居期(成家期)——結婚、生子、傳承家業與祭司責任;
(三)林棲期(退隱期)——逐步離開世俗生活,進入苦修的過渡;
(四)遁世期(解脫期)——徹底放棄財產、身份與聲望,行乞為生,追求解脫。9
這四住期體現了婆羅門教理想中的靈性與社會責任並重的模式:早年要擔負家國責任,晚年則應主動放下,走向終極解脫。但正是在這種結合貴族特權與宗教正當性的體系中,許多尋求真理的修行者開始產生質疑。他們不願接受「必須經歷婚姻與家業,才能追求解脫」的預設,而選擇直接放棄家居期,在學習完成後,便轉入林棲與遁世的生活。他們成為了沙門(śramaṇa)——一種刻意脫離社會秩序、以苦行與清修為信仰實踐的宗教反叛者。10
實際上,在更早的《奧義書》傳統中,我們就已能看見沙門精神的萌芽。成書於公元前七世紀的《森林書》(Āraṇyaka),傳說中便是由一群林中隱士所著,體現了早期修行者「學成即遁隱」的信仰選擇。
當佛教與耆那教在公元前五世紀正式成型時,它們便以沙門運動的獨身修道精神為核心。他們並非只是一群拒絕世俗者,更是對婆羅門教「祭祀萬能」神學的直接挑戰。沙門否定了血統的神聖性,也否定了必須透過婚姻與家族傳承來取得宗教正統性的制度。他們選擇終身獨身、捨棄財產、以乞食為生,奉行林棲與遁世的生活方式,將苦行與斷欲視為對抗輪迴與我執的修道核心。
(ChatGPT生成圖)
這場獨身革命之所以能夠在當時的印度社會成形,與印度社會對「宗教乞士」的普遍尊重也不無關聯。由於社會本就習慣供養苦行僧,沙門群體得以在不依附貴族的情況下生存,形成與婆羅門體系並列的另一種靈性路徑。在佛教文獻中,我們也可以看到這種沙門形象的社會接受度。《佛傳》描述悉達多太子在「四門遊觀」時,正是因為見到老人、病人、死人與沙門,才頓生出離心,決意出家修道。當他後來證悟成佛、創建僧團時,吸引許多追隨者「信家非家出家」,11放棄世俗生活,加入比丘群體,也是一種順理成章的文化延伸。而「比丘」(bhikkhu)與「比丘尼」(bhikkhunī)的意譯也就是「乞士」與「女乞士」。
當然,在佛教文獻中,我們也偶爾能讀到一般民眾對沙門的諷刺,諸如懷疑僧團的人都是「不舉」才會出家,或質疑其逃避責任的說法;12但整體而言,這場軸心時代的宗教獨身化轉向,並非以暴力革命發生,而是一場靜默但深遠的精神革命。它不是對家庭制度的全盤否定,而是對「宗教必須透過家庭才能獲得合法性」這件事,提出了一個激進而莊嚴的否定式回應。
靈知與禁慾:從曠野社群到反物質的宗教宇宙觀
在希臘—羅馬文化主導的東地中海世界,宗教獨身制度的出現,更多是出於對物質世界的否定與超越。這與印度沙門運動中追求解脫的禁慾形態不同,它是在一種更根本的二元世界觀之下所形成的對物質世界的否定。
猶太人在波斯帝國與其後的希臘帝國統治下,逐漸引入彌賽亞、末世審判與天啟啟示的觀念。這些末日論信仰對傳統猶太教產生劇烈衝擊,導致在馬加比革命(Maccabean Revolt)成功建立哈斯摩年王朝後,即使表面上脫離了外族統治,聖殿體制卻轉而落入與王室同盟的撒都該人(Sadducees)手中,神權與王權的結合進一步腐化,祭司職分被寡頭把持。13
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一批自認為持守純正信仰的猶太人選擇退出體制,進入曠野,建立另類的末世共同體。他們就是後來在《死海古卷》中被確認的「愛色尼人」(Essenes)社群。
根據羅馬作家老普林尼(Gaius Plinius Secundus, 23-79)在《博物志》(Naturalis Historia)當中的記載,有些愛色尼社群完全由獨身者組成,嚴格禁慾,不容許女性進入;一旦違反禁慾誓言,即會被驅逐出社群。這些人加入前須立誓不得接受社群之外之人的水與食物,一旦離群,便注定死於荒漠。這樣的生活方式,不只是宗教的操練,更是對物質世界的全面隔離。14
後來考古學家在對死海古卷(Dead Sea Scrolls)的挖掘中,發現的規條與禮儀文本,尤其是昆蘭社群(Qumran community)的生活規約,顯示出愛色尼人不僅重視潔淨、禁慾與紀律,其對末世的想像與對聖殿體制的批判,也可能對早期基督教社群產生深遠的影響。許多學者長期爭論:施洗約翰是否正是一位曠野中的愛色尼人?他獨居、禁慾、強調悔改與潔淨,也許正承襲了愛色尼的屬靈樣態。15
然而,包含《新約聖經》在內等早期基督教文獻顯示,除了使徒保羅之外,大多數使徒都有婚姻與家庭。保羅在《提摩太前書》中甚至明言:「作監督(主教)的,必須無可指責,只做一個婦人的丈夫。」(提前3:2)可見早期基督教只是否定了納妾,但仍承襲猶太教對家庭的重視,認為宗教職分並不與婚姻相衝突。家庭依然被視為信仰的延續機制,獨身並非普遍要求。
與基督教興起差不多時間,公元前一世紀至三世紀,在東地中海世界興起的諾斯底主義(Gnosticism),才使宗教獨身成為一種激進而徹底的靈性主張。「諾斯」(gnōsis)意為「知識」,但此知識並非普遍可得的理性知識,而是一種只屬於選民、帶有救贖力量的秘傳靈知。
諾斯底各派普遍主張:這個物質世界是由一位墮落的創造神德謬哥(Demiurge)所創,因此本質上是邪惡的。靈魂必須透過啟示與靈知,才能從物質世界中解脫。為了維持靈知的純粹與社群的神聖性,他們制定了許多隔離規範,包括對性與生殖的禁制,防止「邪惡透過生育延續下去」。而在公元一至三世紀期間,「諾斯底派基督教」(Gnostic Christianity)曾經成為基督教中不可小覷的一股勢力,他們否認基督具有物質的肉身,把祂視為帶來秘傳知識的靈性導師。16
其中最著名的案例是二世紀的馬吉安派(Marcionites)。馬吉安(Marcion, c.110-160)徹底否定舊約,將其中的上帝視為邪惡的物質創造者,並主張新約的福音來自另一位慈愛的至高神。因此他編輯了歷史上第一本「新約聖經」,只保留經他刪節過的路加福音與保羅書信,意圖徹底將基督教與其猶太背景徹底切割。
馬吉安要求教內所有成員保持獨身,並以極端的方式將性、物質、感官快樂視為墮落與妥協的象徵。在他的觀點中,性行為不僅是邪惡的沉溺,更是「讓邪惡延續下去」的行為本身。然而,這類主張在主流教會中被定為異端——既因其神學既脫離了使徒傳統,也因其對物質的絕對厭棄難以為大多數信徒所接受。17
事實上,大多數主張全面禁慾的諾斯底教派最終都未能長久存活。其原因不難理解:一個不鼓勵生育、又強調知識秘傳的社群,天然就對自己的傳播設下了超強的Debuff。他們自我製造了複數層級的文化與生理障礙,導致教派在一兩代之後便容易凋零滅絕。
從摩尼教到修道主義的制度化:獨身作為靈性的分界線
公元三世紀,波斯地區出現了一位深具世界宗教綜合特色的先知——摩尼(Mani, 216-274)。他所創立的摩尼教,不僅是一種受祆教(Zoroastrianism)、基督教、與佛教共同影響的諾斯底宗教,也建立起一套明確的宗教階層制度與修行規範。
摩尼教將信眾分為兩類:選民(Elect)與聽者(Hearers)。選民為特殊的宗教師階級,須終身獨身、不得從事勞動,並完全依賴聽者供養生活;聽者則作為俗世中的信徒,除了接受宗教教導,也肩負起供養選民的責任。筆者以為,這樣的制度安排極可能受到東方佛教出家—在家制度的啟發。畢竟當時佛教早已傳入阿富汗、伊朗地區,並擁有成熟的出家與在家分工與供養倫理。
這種將獨身修行者與一般信眾分層的制度設計,有效兼顧了宗教師對靈性專注與知識培育的需求,同時避免整體社群因全面禁慾而喪失世代傳承的能力。這套設計也促使摩尼教能快速向東西兩方拓展,成為在基督教尚未成為羅馬帝國國教前,最強大的競爭對手之一。當時的埃及的亞歷山卓正是東地中海的知識重鎮,也成為摩尼教傳播的重要基地。直到今日,許多摩尼教文獻殘卷仍是在埃及出土。18
儘管如此,在早期基督教內部,獨身尚未成為聖職人員的普遍制度。使徒保羅雖以獨身自許,並在急迫的末世論之下,勸勉信徒專心傳道而非結婚生子,但這仍屬個人選擇。(《哥林多前書》第7章)
然而,隨著基督教在四世紀被羅馬帝國合法化並快速官僚化,教會制度腐敗的危機與日俱增。昔日在大迫害時期,藉著「紅色殉道」來達到靈性高峰的的信仰英雄主義逐漸式微,而強調禁慾與避世的「白色殉道」的靈性典範應運而生。19在埃及,開始出現一批放棄婚姻與財產,退居到沙漠中生活的隱士,被人們稱之為「沙漠教父/教母」(Desert Fathers and Mothers),其中最著名的即為聖安東尼(St. Anthony the Great, 251-356)。
傳說聖安東尼在沙漠中活了八十多年,終身獨居,以祈禱與禁慾打敗魔鬼的試探。他的靈性魅力吸引無數人前來請益,其山洞最終成為早期隱修生活的朝聖中心。隨著人數不斷增加,原本的獨修模式逐漸轉化為群體修道的形式,修道制度開始萌芽。
(圖片來源:Salvador Dali Paintings網站)20
聖安東尼的靈性傳統能夠從邊緣走向主流,關鍵在於尼西亞大公會議(Council of Nicaea, 325)後,亞歷山卓主教亞他那修(Athanasius, 296-373)對他的背書。亞他那修曾因政爭流亡至沙漠,與聖安東尼相識,後來返任主教,並撰寫了《聖安東尼傳》(Vita Antonii)。作為基督神性最堅定的護教者之一,亞他那修的正統地位使得聖安東尼的修行不再被視為異端行徑,而是被納入教會體系之內,正式奠定了基督教修道主義的正統性基礎。21
隨著基督教的國教化進程,東西教會的神學家與教父也紛紛開始制度化地推動修道主義與神職人員的獨身制度。在東方,大巴西略(Basil the Great, 330-379)制定了正教修道院生活的基本規範;在西方,奧古斯丁(Augustine)與耶柔米(Jerome)則更為積極。他們不僅提倡獨身是更崇高的屬靈召喚,甚至將主張「飲食不劣於禁食,婚姻不劣於獨身」的約維尼亞努(Iovinianus, d.405)逐出教會。22
這些教父的主張,一方面固然反映出,教會當時可能受到摩尼教階層制度的正面啟發,進而仿效;但另一方面,也可能是教會試圖從反面劃清與摩尼教/諾斯底派之間界線的結果。為了與那種徹底厭棄物質世界的異端思想區隔開來,正統基督教的修道規約中,大多避免極端苦行主義,而是強調節制(temperance)與有意識地約束肉體慾望,而非全然否定物質存在。正是在這樣的矛盾中,獨身逐漸成為一種靈性象徵與制度界線,既能為教會重建神聖性,也能在與異端的區隔中奠定正統神學的倫理形象。
西方教會的教權改革與聖職獨身
在東方諸教會之中,即使擁有完整的修道制度,卻從未強制規定所有聖職人員須守獨身,這種制度至今依然保留。例如,東正教神父至今仍可由已婚男性擔任,唯有一項限制:一旦受任為神父,便不得再婚;而如果晉鐸前未婚,其身份亦不得變更。主教的遴選則原則上僅限於修士出身,意味著高階聖職依然與獨身修道傳統緊密連結。23
此一制度設計,其實反映了對於地方教會實際情況的妥善回應——一方面,鄉村神父多為家族傳承的事實;另一方面,教會高層則有意避免權力集中於特定家族手中,因而發展出一種兼容並蓄的制度性安排。值得注意的是,東方教會的修道院皆由當地主教所轄,彼此獨立,並未形成如同西方天主教般的跨區修會組織。
相比之下,西方教會在中世紀歷經幾場重要的改革後,逐步發展出聖職全面獨身與跨國的修會制度。公元五世紀,西羅馬帝國日漸衰亡,當匈人阿提拉(Attila the Hun, r. 434-453)兵臨羅馬城時,是時任羅馬主教的大良一世(Leo I, r. 440-461)挺身談判,使城市倖免於戰火,此一舉動使羅馬教會威望大增。在日耳曼人入侵與西羅馬瓦解之際,教會與修道院遂成為保存拉丁文字與羅馬文明火種的重要堡壘。
公元530年左右,義大利修道院長聖本篤(Benedict of Nursia, 480-547)撰寫了《聖本篤會規》(Regula Sancti Benedicti),以「神貧、貞潔、順服」為修道生活三大準則,迅速於義大利與西歐各地傳播,成為西歐修道制度的共同依據。公元590年,出身本篤會的格列高里一世(Gregory I, r. 590-604)當選教宗,他深知修士之獨身與順服精神,有助於宗教的紀律維繫與管理效能,因而推動建立中央集權式的修會體制,將本篤會牢牢掌握在教宗手中,並遣派本篤會士前往各地傳教,促成本篤會成為13世紀以前西歐唯一合法的修道體系。
在本篤會的層層教階制度之下,教宗的權力得以深入各地,許多地方甚至是先有修道院、後有主教座堂,導致部分地區修道院長直接兼任主教,或甚至實權凌駕在主教之上。由此,修道制度與教宗集權共同構築出中世紀西方教會的官僚結構。正因如此,歷代具有改革企圖的教宗,多半強力提倡修道獨身主義,並譴責已婚神父。1075年,教宗格列高里七世(Gregory VII, r. 1073-1085)發起教權改革,明文規定聖職人員須守獨身,非獨身者不得擔任聖職。此一改革於1123年舉行的第一次拉特朗大公會議(First Lateran Council)再次獲得追認,確立了西方教會聖職人員全面獨身的制度化規範。24
然而,教會亦清楚知道,在聖經與教會早期歷史中,並非一貫推崇獨身制度。因此,在十字軍東征時期,為了統戰東方教會,天主教容許那些「被加入」天主教的東方教會神父保有婚姻關係。換言之,此一獨身命令技術上僅適用於拉丁禮天主教會;至今,已婚的東儀天主教會神父仍可維持家庭生活。
聖職獨身的逆轉:從修道理想到婚姻見證
西方教會建立聖職獨身制度,原本並非出於對性愛的潔癖,而是出於對教權內部紀律的重整。中世紀的教會改革者認為,唯有透過獨身,才能避免聖職人員透過婚姻與家族連結,使教會的資產與職位落入特定門閥之手。獨身,原本是教會內部對抗世俗王權與家族壟斷的一道防線。
然而,隨著中世紀晚期天主教的教廷分裂與教權衰退,教會的腐敗益發嚴重。進入文藝復興時期,所謂的「文藝復興教宗」多出身於貴族世家,雖無子嗣,卻頻頻將權力傳給侄子、外甥,教宗的神聖性與教權的清廉漸漸形同虛設。薄伽丘(Giovanni Boccaccio, 1313-1375)在《十日談》(Decameron)當中諷刺地呈現了當時修道院中貪婪、淫亂與僭越權力的現象,書中幾乎有一半的「小黃故事」都發生在本應潔淨的修道院中,揭示了制度與人性之間的巨大張力。
馬丁‧路德對此現象有著直接的批判。他在《哥林多前書第七章釋義》中諷刺地指出:當時教會嚴格規定婚姻只能有一次,娶寡婦或再婚即被視為「重婚罪」,婚後發現妻子非處女也可能被視為「禮儀上的不潔」。但這些虛偽的標準卻只束縛平信徒,對那些外表獨身、實則情婦成群的修士與神父們卻無可奈何。路德諷刺地問道:這些人竟還有資格為他人聽取「重婚罪」的告解嗎?25
1517年10月31日,馬丁‧路德在威登堡城堡教堂門口張貼《九十五條論綱》(95 Thesen),揭開宗教改革的序幕。在他四處逃亡的過程中,1521年他曾躲避於薩克森伯爵的城堡,而就在他避難期間,威登堡的數位修士還俗並與女子結婚。路德對此並未譴責,反而親筆寫信安慰他們,表示棄絕修道誓願非但不是錯誤,反倒是順應真理的行動。不久之後,他更進一步公開撰文《對修道誓願的判決》(Luther on Vocation),指出修道誓願本身就是「抵擋福音的謊言」。他認為聖經從未要求人必須獨身,反而強調唯獨恩典,倚靠基督的救贖,而非藉由人為的善功(如獨身誓願)來換取恩典。
於是,1525年,身為前奧斯定會修士的馬丁‧路德親自身體力行,迎娶了原本篤會修女卡塔琳娜‧馮‧波拉,成為宗教改革運動中象徵性的一步。他們婚後居住於改建自奧斯定修院的住所中,育有數名子女。路德常邀請學生與同工到家中共進晚餐,卡塔琳娜會親自下廚備餐,準備一杯又一杯的啤酒,而路德則於餐桌邊高談闊論其信仰見解,這些談話後來被記錄下來,出版成為《桌邊談話錄》(Martin Luthers Tischreden)。26卡塔琳娜也因而被後人尊稱為新教歷史上的第一位「師母」。27
天主教會對路德的婚姻極盡譴責,指控他為被情慾所擒、遭魔鬼誘惑。但路德卻堅定地認為,婚姻生活遠非比修道生活更容易。他甚至形容婚姻是一種「兩人共同生活的修道院」,需要面對日常的煩瑣與現實的張力。他認為,人如何才能學會什麼是唯獨恩典?那些天天躲在修道院裡享受供養的修士是學不來的;唯有一個人結婚後,開始為下一餐在哪裡而煩惱時,他才真正懂得什麼是完全仰賴上帝的恩典。在結論中他有些粗鄙地寫道:「婚姻生活是黃金,修道生活則是爛泥,因為前者促進信心,後者鼓吹不信。」28
這樣的轉變,使得新教牧職從一種受供養的獨身聖職,轉化為須擔負家庭責任與經濟管理的角色。路德也順勢發展出了「凡事皆聖召」(Alles ist Berufung)的工作觀,不再把世上的職業看作與神國無關的庸俗職業。五百年過去,今日的天主教神學家也不再認為,新教的牧者因婚姻而失去牧養能力;人們也認知到,婚姻與獨身,並非屬靈上的高下之分,而是各自獨特的召喚與生命實踐。
德國的親鸞,日本的馬丁‧路德
不僅在基督宗教中,曾發生過對婚姻制度的重新肯定,在日本佛教歷史上,也有過一場獨具意義的宗教改革。淨土真宗的創始人親鸞聖人(1173-1263),正是在一次僧籍被剝奪、被政權放逐的經歷中,完成了這場轉向。
西元1206年,因政府對淨土宗的不信任與打壓,親鸞被流放,並遭解除僧籍。在此流亡期間,他與一位名叫惠信尼(1182-1268)的女子結婚,並育有子女。雖然親鸞於1211年獲赦回歸宗門,但他選擇不恢復傳統的獨身僧侶身分,而是以一位有家室的「行者」身份繼續弘法,並主張這樣的身分並不妨礙信仰的純淨與救度的徹底。他所創立的淨土真宗,也因此成為中世紀日本佛教中唯一允許僧侶婚娶的宗派。29
親鸞的行為當時遭受傳統佛教界的嘲諷與批判,但他堅持一心專念阿彌陀佛的信仰核心,認為世間的禮制與戒律無法干擾彌陀本願的絕對他力救度。這與馬丁·路德主張「唯獨恩典」的神學思維,不謀而合。
到了19世紀明治維新時期,日本政府為了推動神道國教化,強制推行「神佛分離」與「廢佛毀釋」,並於1872年頒布《肉食妻帶解禁令》(僧侶肉食妻帯勝手たるべし),名義上允許僧侶娶妻與食肉,實則意圖削弱佛教在民眾心中的精神權威。然而,由於已有淨土真宗作為前例,日本佛教界並未因這波打擊而全面崩解,反而促成許多地方寺院家族化、世襲化的演變,形成「家族佛教」的模式。時至今日,日本佛教仍維持「雙軌制」:大多數宗派本山及核心道場保留傳統戒律,而地方小寺則多採開放性制度。
有趣的是,正因為馬丁·路德與親鸞兩人都主張「絕對他力」的救恩觀,他們皆突破了傳統對宗教職人的獨身規定,開創婚姻也可成為修道的途徑。瑞士神學家卡爾‧巴特(Karl Barth, 1866-1968)在日本接觸到淨土真宗時,甚至驚訝地說:「竟有一個異教,與真理如此相像!」30因此,有人稱親鸞為「日本的馬丁·路德」。31但若從時間順序來看,或許更應該說,馬丁·路德是「德國的親鸞」。
這樣的宗教婚姻觀,也曾短暫影響日治時期的台灣佛教界。像是林秋梧(1903-1934)與林德林(1890-1951)等受到新文化運動影響的僧人,便主張僧人可著西裝、蓄髮娶妻,而不影響其智慧與證悟。32然而,戰後隨著中國佛教會主導台灣宗教政策,為了區分「香花僧」與真正持戒的僧人,再度強調嚴守戒律的必要性。33
可見,宗教是否鼓勵獨身,或允許婚姻,並非神聖不可變的教條,而往往是對應特定歷史條件與制度危機下的回應。無論是獨身還是婚姻,都有其宗教內部的神學意義與制度效能,沒有哪一種選擇可以被視為絕對的優越。真正的問題不在於形式的選擇,而在於宗教如何在歷史的裂縫中,持續展現其信仰的活力與倫理的誠實。
(ChatGPT生成圖)
結語:信仰乃是教人得自由
從社會學的視角來看宗教獨身制度的演變,可以發現歷史上的諸多宗教之所以會發展出某種形式的宗教師獨身制度,其實與此制度所帶來的三項結構性優勢息息相關。
首先,獨身能夠拆解高階聖職與家庭之間的血緣連結,使教權不致於輕易落入特定家族手中,避免宗教機構世襲化。然而,這在現實上未必能完全奏效——如前所述,叔姪之間的繼承亦屢見不鮮,東方亞述教會在土耳其統治時期的牧首,便有長達數百年間都在同一家族中傳遞,其狀況與世俗王朝已相去不遠。34
第二,獨身者較易毫無牽掛地投身遠方,從事宣教、拓殖教區等冒險行動。這一點在中世紀天主教教權擴張的歷史中,表現得尤為明顯。甚至在宗教改革後,由耶穌會擔綱的全球宣教工作,仍憑藉獨身制度而佔盡先機。相較之下,新教的宣教運動直到十八世紀末方才逐步成型。佛教有這麼多西天東土的弘教師與取經者,也與僧侶的無牽無掛有關。而在伊斯蘭世界,雖然大多數教長皆為有家室者,但在中亞、南亞與北非的宣教地區,許多蘇非派的獨身苦行者才是宣教的中堅力量。
第三,獨身制度有利於宗教知識的保存與傳播。在過去識字本是貴族特權,宗教典籍的抄寫與教義的保存往往仰賴世襲階層。唯有當獨身的僧侶社群或修會制度被建立起來,宗教才有條件成立類似「學院」的機構,持續接受他人供養而專注於學術活動。例如印度的那爛陀寺院體系,或西歐由修道院演化而成的早期大學,正是宗教師不需分心於家庭生計,方能專注於知識生產的具體展現。
因此從制度演化的角度來看,提倡宗教師的部分獨身制度,在過去的確有其合理性與歷史功能。然而這些條件一旦進入近現代的社會結構與物質基礎後,便不再是無可取代的優勢了。今日我們也更難以簡單地斷言,主張獨身的宗教與容許婚姻的宗教,究竟在本質上有何絕對的靈性區分。
那麼,若從無教會主義的視角來看,又該如何理解獨身與婚姻制度呢?筆者以為,正如我們在本文中,縱觀諸宗教與數千年的制度演變所見,歷史從未給出一套唯一正確的答案。凡制度,皆植根於其所處的社會與文化情境之中。若我們承認恩典不是人為制度所能預設,那麼每一位信仰者所選擇的婚姻與獨身狀態,或許都該被視為其個別的召命與靈性實踐。正如保羅在《哥林多前書》中主張,婚姻與獨身皆有其價值,重點並非在於制度的高下,而是在於人是否在其中活出了與神的真實關係。
當我們急於批判他人的信仰實踐時,不妨也反問自己:是否有些信仰的形式,雖然在歷史上不曾是主流,卻可能是真理的另一種可能?是否有些靈性的選擇,不合乎我們的神學系統,卻合乎一個人的生命脈絡?
獨身也好,婚姻也好;有宗教師也好,沒有也好;異性婚姻也好,同性婚姻也好;有聖禮也好,沒有也好;有教會也好,沒有也好——世上可有任何制度,能夠代替信仰本身?🌏
《民數記》3章。↩
《創世記》17-21章,亞伯拉罕與撒拉多年不孕,後得以撒;《創世記》25章,以撒與利百加不孕,後得以掃、雅各;《創世記》30章,雅各與拉結多年不孕,後得約瑟;《士師記》13章,瑪諾亞與其妻得參孫;撒母耳記上》1-2章,以利亞拿與哈拿得撒母耳;《路加福音》1章,撒迦利亞與以利沙伯多年不孕,後得施洗約翰。這幾乎成為在《聖經》當中重要主角出場的必備情節了。↩
伊利亞德(Mircea Eliade)著,楊素娥 譯,《聖與俗:神話、儀式,與宗教人的宇宙觀》(Das Heilige und das Profane. Vom Wesen des Religiösen.)(台北:心靈工坊,2024)。↩
涂爾幹(Emile Durkheim)著,芮傳明、趙學元 譯,《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Les formes élémentaires de la vie religieuse)(苗栗:桂冠,1992)。↩
《利未記》21章。↩
《民數記》6章。↩
蘇庭進,〈一位女性之成乩過程與自我認同的研究〉(新北:淡江大學教育心理與諮商研究所碩士班碩士論文,2007)。↩
尼爾.麥葛瑞格(Neil MacGregor)著,余淑慧 譯,《諸神的起源:四萬年的信仰、信徒與信物,見證眾神世界史》(Living with the Gods: On Beliefs and Peoples)(台北:聯經,2020)。↩
常盤大定 著,陳景升 譯,《印度文明史》(香港:中和,2020),頁207。↩
「沙門」原義為能捨離世間貪愛、斷除停止種種不善之惡法、已滅除種種有漏的染污的法。參:中文維基百科:「沙門」。↩
「信家非家出家」意為相信家庭並非最終的歸宿,因而選擇出家。出自《雜阿含經》17經。↩
《四分律》卷35。↩
梁美心,《第二聖殿猶太教導論》(香港:天道,2018),3-2章。↩
猶太作家約瑟夫斯(Flavius Josephus, 37-100)在《猶太古史》(Antiquities of the Jews)對愛色尼人也有詳細的記載。↩
約翰‧伯格斯瑪(John Bergsma)著,劉卉立 譯,《耶穌與死海古卷:揭開基督宗教的猶太根源,及其如何影響初代教會與信仰》(Jesus And The Dead Sea Scrolls)(台北:啟示,2020),頁197-246。↩
張新璋,《諾斯與拯救:古代諾斯替主義的神話哲學與精神修煉》(北京:三聯書局,2005),頁9-22。↩
張新璋,《諾斯與拯救》,頁63-65。↩
林悟殊,《摩尼教及其東漸》(新北:淑馨,1997)。↩
「紅色殉道」指的是在迫害時期以鮮血見證信仰的殉道者,「白色殉道」則是指在和平時期以禁慾與隱居來逃避世俗慾望的修道者。↩
https://www.dalipaintings.com/temptation-of-saint-anthony.jsp↩
瑪里琳‧鄧恩(Marilyn Dunn)著,石敏敏 譯,《修道主義的興起︰從沙漠教父到中世紀早期》(The Emergence of Monasticism: From the Desert Fathers to the Early Middle Ages)(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10)。↩
Healy, Patrick Joseph (1910). "Jovinianus" . In Herbermann, Charles (ed.). Catholic Encyclopedia. Vol. 8. New York: Robert Appleton Company.↩
韋爾(Timothy Ware),《東正教會導論》(The Orthodox Church)(香港:道風,2013)。↩
依曼.杜菲(Eamon Duffy)著,王憲群 譯,《聖人與罪人 : 敎宗的故事》(Saints and Sinners -- A History of the Popes)(台北:新新聞文化,2000)。↩
馬丁‧路德 著,徐慶譽、湯清、鄧肇明等 譯,《路德選集(新編修版)》(下冊)(香港:基督教文藝,2017),頁518-519。↩
馬丁‧路德 著,顧華德 譯,《馬丁路德桌邊談話》(The Table Talk of Martin Luther)(台北:橄欖,2017)。↩
當然,從「新教第一位牧師與師母」的分工中,就可以看到在牧師能踏入婚姻之後所產生的另外一種性別秩序,但這就是另外一個話題了。↩
馬丁‧路德 著,徐慶譽、湯清、鄧肇明等 譯,《路德選集(新編修版)》(下冊),頁514-516。↩
平雅行,《歴史のなかに見る親鸞》(京都:法蔵館,2021),頁114-119。↩
Karl Barth, Church Dogmatics, I / 2, trans. G. T. Thomson & H. Knight (Edinburgh: T. & T. Clark, 1956), 280-361.↩
釋道禮,〈重訪「執拗低音」:日本鎌倉新佛教中心史觀之近代性與普世化轉向〉,《圓光佛學學報》第39期(2022.06),頁91-134。↩
李筱峰,《台灣革命僧:林秋悟》(台北:望春風文化,2004)。 江燦騰,〈日據時期臺灣新佛教運動的先驅──「臺灣佛教馬丁路德」林德林的個案研究〉,《中華佛學學報》第15期(2002.07),頁270-322。↩
闞正宗,《中國佛教會在臺灣──漢傳佛教的延續與發展》(台北:中國佛教會,2009)。↩
莫菲特(Samuel Hugh Moffett)著,中國神學研究院中國文化研究中心 譯,《亞洲基督教史(卷二:1500-1900)》(A History of Christianity in Asia Vol.2)(香港:基督教文藝,2012),第19章。↩